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

(一)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除了具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条件的项目以外,必须公开招标。因此,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是指具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条件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体范围见图3阴影部分)。此处的“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此处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通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资金权益,取得项目的控制地位或者主导权力,其中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两种形式。此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参见本条例第3条;“邀请招标”项目范围,可参见本条款第二部分;“不招标”项目范围,可参见本条例第9条。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图3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范围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