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招标项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将倾向于特定的潜在投标人,限制或者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需要明确技术规格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功能配置要求,不得直接以“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表述。招标项目如果必须采用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则构成不招标的条件,招标人可以申请不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技巧26】善于使用“或相当于”。(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招标项目必须引用某个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或者体现招标项目的性能质量需求的,应当在参照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