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的确定
1.确定的主体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确定中标人的主体包括两类: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分析,从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委托评标委员会行使,在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规则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题68】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评委会可以再次确定中标人吗?
对于该问题,《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如果招标人已经将再次确定中标人的权利授权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有权再次确定中标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得擅自代替招标人再次确定中标人。
2.确定的顺序(https://www.daowen.com)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问题69】不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首次确定的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再次确定中标人时必须按照推荐顺序吗?
对于该问题,《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在不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招标人不是必须确定排名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那么,当首次确定的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招标人再次确定中标人时,同样可以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任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必按照推荐顺序依次确定。
3.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条件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只要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排名第一的原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处的“放弃中标”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也可以表现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此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等。此处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没有提供,也包括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担保条件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此处的“违法行为”包括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中标,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属于必须被否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本次招标项目中,但是,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也应当包括在内。需要说明的是,与部门规章相比,本条例增设了“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规定,从严把握了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条件。当然,如果符合上述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也从客观上失去了符合中标条件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