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一),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