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权限
2026年02月22日
(一)
行政监督权限
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必须查阅核实有关文件、资料。为了保障行政监督部门顺利开展工作,本条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同时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另外,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很强的实效性,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扩大,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条例赋予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力。鉴于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会严重影响招标项目的开展,行政监督部门在采取该项措施时,必须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