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回避的行为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回避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1)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后,将会获得更多招标信息,与招标人的关系也会更加密切,如果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投标,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而且,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将所获知的应当保密的招标信息用于投标,也违背了保密职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身份决定了其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参加投标。

(2)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代理投标。该种情况与上一种相似。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代理投标的,有可能将获得的招标信息用于所代理的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而且有可能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信息,违背保密职责,同样应当被禁止。

(3)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与上述两种情况类似,招标代理机构向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意见的,有可能将所获得的招标信息提供给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而且如果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信息,将违背招标代理机构的保密责任,应当予以禁止。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上述禁止行为的,将承担本条例第65条的法律责任。

【提示14】本条例未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利害关系的禁止性条款。

本条款规定的是招标代理机构外部利害关系的禁止性行为,集中在外部的业务领域方面,包括不得参与投标、不得代理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咨询等。但是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或者经济组织之间能否存在内部的利害关系,如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招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是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本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

【问题17】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不能。招标代理机构一经设立和登记,便成为依法独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开展代理业务的行为不应受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为了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问题18】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不能。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身份定位来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该种关系,如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中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问题19】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招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不能。为了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独立行使代理权限,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不应与招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该种关系,例如,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中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许多招标代理机构隶属招标人,垄断行业尤为突出。这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后续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和完善。

【问题20】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是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对此,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已经先行参与招标项目,对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非常熟悉,如果具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由其代理招标项目将更加有利于中标人的选择,因此,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可以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