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资格、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是证明招标人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最重要的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本条例第42条对于受让或者租借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行为予以禁止,将其认定为《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按照本条例第68条追究法律责任。与此对应,本条款将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行为列为禁止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出让资格、资质证书

所谓的“出让资格、资质证书”,是指将资格、资质证书非法转让给他人,用于投标,对于是否有偿转让以及出让方是否明知用于投标,在所不问。(https://www.daowen.com)

2.出租资格、资质证书

所谓“出租资格、资质证书”,是指以取得租金的方式将资格、资质证书让与他人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投标人通过非法手段,如欺骗、窃取、抢夺等方式获得他人的资格、资质证书用于投标的,证书所有人对此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