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澄清的形式

(二)澄清的形式

澄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有关澄清的内容,有利于准确传递信息,保证投标人的正确理解和回复;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有利于将澄清、说明的信息固定,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进行评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实践中,澄清多采用传真形式进行。

【问题62】可以采用会议的形式当面澄清吗?(https://www.daowen.com)

虽然本条例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传递澄清内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得采用会议的形式当面澄清。招标人采用会议形式当面澄清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将需要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在澄清会议上对这些问题当面进行澄清说明后,还需将所澄清的结果形成文字,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另外,采取会议形式澄清的,还需要做好保密工作,避免招标人一方在澄清过程中泄露对投标文件评审的相关信息。同时,应当采用一对一的会议方式,避免不同的多个投标人在同一现场同时进行澄清说明,以防止澄清信息的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