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本质上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以财产责任为主。《民法总则》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法律责任是公民、法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实施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所必然引发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以当事人的民事义务为基础,由主体、过错、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内容构成。

民事法律责任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后果不同导致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以上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视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而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不排除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常见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1.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法律允许受害人作为请求权人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于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消除违法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本条例中,适用赔偿损失(本条例称为赔偿责任)的条款主要有:第66条、第67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第68条(《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73条、第77条。(https://www.daowen.com)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是一种普遍适用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中的返还财产,主要基于招标投标活动被确认无效的情形。在本条例中,适用返还财产(“无效”责任的表现形式)的条款主要有:第67条、第68条、第70条、第77条、第82条。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是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可能,所有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虽然存在,但是已经遭受毁损,则原物所有人可以根据其利益,请求返还原物或者提出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所有人的财产在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则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在合同法领域,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场合,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通过恢复原状使当事人达到合同订立前的情形。本条例中的恢复原状,主要也是基于招标投标活动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与返还财产相同,在本条例中,适用恢复原状的条款主要有:第67条、第68条、第70条、第77条、第82条。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招标投标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也应当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