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救措施

(五)补救措施

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修改要求的截止时间,而且,实践中招标人也有可能在接近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时候,才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缺陷。因此,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的时间很有可能晚于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日,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时间也很有可能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为了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本条款规定,如果招标人发出修改或澄清的通知太晚,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满足3日或者15日的要求。

【技巧8】建议招标人规定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修改要求的截止时间。

由于本条例没有规定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修改要求的截止时间,为了提示潜在投标人及时提出澄清、修改的要求,避免招标人被迫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建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修改要求的截止时间。在确定该截止时间时,除了应当满足3日或者15日的要求外,还应当预留出招标人处理和准备澄清、修改的必要时间。(https://www.daowen.com)

【提示23】澄清、修改内容视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被视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