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本条款是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合法性的规定。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是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下面分别论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除《宪法》外,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均属于法律。所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效力仅次于法律。例如,本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属于行政法规。此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和义务性的强制规定,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使用了“应当”“不得”“必须”“禁止”等措辞的条款。例如,《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本条例第6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
2.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所谓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没有载明必要的信息、针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设置了差别条款、提供给不同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存在倾向性或者歧视性、机会不均等的规定等。所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恶意逼迫潜在投标人低于市场价格竞争等恶意隐瞒、欺骗、不讲诚信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此处的“影响”,是指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影响,而且是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后,才发现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这一后果。如果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21条或者第22条的规定,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避免产生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后果。
对于上述3种内容违法的行为,发生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的,招标人通常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重新招标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后,才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法的情况,如果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现内容违法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21条或者第22条的规定,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继续进行招标活动,不必重新招标。另外,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者合同签订并已经开始履行后才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法的,还应当结合本条例第82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