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三)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如果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编制,潜在投标人往往需要额外花费一定的时间去调整自己的投标策略,补充或者完善响应文件的内容。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具备充足的时间响应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本条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澄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时间,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合理的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期限,详见图10中的“澄清期”所示。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图10 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修改时间节点

由此可以看出,在必须招标项目中,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始于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终于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由于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日,因此,可以推算出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期限最少为7日。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始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终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由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为20日,因此,可以推算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期限最少为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