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包括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在专业资质、技术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出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用于判断投标人是否具有履行招标项目的资格及能力。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但是,所确定的资格条件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不得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否则,归于无效。为方便评审,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中一并载明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于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即使招标文件没有载明,由于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投标人不符合的,评标委员会也应当直接引用国家规定否决其投标文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