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本条例实施前,有形建筑市场等交易场所已经大量存在。2009年7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本条例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上述要求,规定了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1.设立主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设立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政府不具备设立资格。将设立权限限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考虑到目前全国交通相对便利、通信手段发达,物理方面的困难已经基本解决,通过相对集中的操作,能够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而且也能够打破地方保护,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2.功能定位

作为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主要功能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地,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具备管理职能,在提供服务时,不应代替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也不应代替政府行政监督部门行使行政监督职权。

3.与监管部门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为了解决管办不分的问题,本条款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行政监督部门。此处的“行政监督部门”不是指所有的政府机关,而是指直接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可参见本条例第4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可以隶属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外的其他政府机关。

4.经营要求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处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收取任何费用,而是指可以收取弥补其成本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所收费用不得以追求利润或者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即使有结余时也不得用以分配。

【技巧1】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费用由谁支付?

对于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费用支付问题,《招标投标法》、本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均没有明确规定,还需有关部门颁布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在相关规定颁布前,笔者建议招标投标交易双方通过合同形式约定该项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或者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