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026年02月22日
(二)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践中,招标人通常采取合并技术条件或者资格条件的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合并技术条件
招标人将本应划分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段中的技术条件,合并到一个标段中,规定该项技术条件为招标项目的实质性条件,不满足该项技术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人合并技术条件后,提高了标段中的技术要求,限制、排斥了只能满足其中一个技术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2.合并资格条件(https://www.daowen.com)
招标人将原本应该划分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段中的资格条件,合并到一个标段中,并且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通过合并资格条件的方式,限制、排斥了只符合部分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由此可以看出,招标人通过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存在一个共同特点:通过合并标段的方式,提高标段中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增加投标难度,从而将原本只能够满足其中一部分实质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限制、排斥在合格投标人范围之外。
【技巧12】如何认定通过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招标人通过划分标段的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是缩小潜在投标人的范围,为此后的违法违规操作提供便利条件,因此,主观上来看,招标人具有限制、排斥的故意,而且这种操作往往随着其他不法意图,客观上会发生一些损害行为和危害后果。另外,这种划分标段的共同特点是将本应分别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段中招标的项目进行了合并,不合理地增加了投标难度,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认定时,可以结合该种行为的共同特点,分别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加以识别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