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的更换

(二)评标专家的更换

为了维持评标委员会的稳定性,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正常行使评标权利,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但是,本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更换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更换事由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这些更换事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招标投标法》第37条中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二是根据本条例第48条第3款的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人更换非专家成员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派或者指定,无须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