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利害关系限制
2026年02月22日
(三)联合体利害关系限制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是因为,联合体各方视为联合体的共同组成部分,对外代表联合体本身,如果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则构成自我竞争,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禁止该种行为的发生。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同一招标项目,是指最小的招标单位,即同一标段、标包(子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在划分多个标段、标包(子包)的招标项目中,联合体各方有权在联合体已经参加的标段、标包(子包)之外,参加其他标段、标包(子包)的投标。
【提示43】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联合体与其参与方共同投标。(https://www.daowen.com)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情况,多为疏忽大意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的。实践中,有的特大型企业,内部分公司众多,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多个分公司分别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而分公司之间均不知情,结果,产生“投标冲撞”的现象,导致所有涉及的投标人的投标均为无效。因此,存在“投标冲撞”隐患的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的信息沟通和管理,通过公章管理、资质文件管理、销售规划管理等方式,充分流通投标计划信息,避免联合体与其参与方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共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