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数量和排序
2026年02月22日
(二)中标候选人数量和排序
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不超过3个,也就是说,可以是1个、2个或者3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1个以上的,应当标明排列顺序。《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之所以规定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1~3个,是因为实践中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可能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经查证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1名以上的,招标人还有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余地,避免重新组织招标而浪费时间和精力。而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必须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限定在3个以内,是因为推荐过多的中标候选人并允许招标人自由选择的,将有可能失去招标活动的意义。
【技巧40】评分完全相同时,如何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https://www.daowen.com)
目前,对于投标人的评分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如何推荐中标候选人和进行排序的问题,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发生评分完全相同的情况,建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评分相同时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规则。例如,总分相同的,以技术得分高者排序在先;技术得分也相同的,以价格得分高者排序优先;价格得分也相同的,以业绩多者排序优先;等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总分相同时的排序规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所有中标候选人全部列出,然后,对于评分相同的投标人的主要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交由招标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