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及内容的一致性要求
1.招标公告内容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当注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即属于工程项目的采购还是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采购;
(3)招标项目的数量;
(4)招标项目实施地点,通常是指货物的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点或建设项目施工地点;
(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交货或完工时限;
(6)招标文件的获取办法,包括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招标文件的发售价格以及开始和截至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公告内容包括: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https://www.daowen.com)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另外,《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招标公告还可以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资格的要求,以便于潜在投标人自我衡量是否满足投标资格条件。
2.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招标投标法》对于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3.公告内容的一致性要求
招标人应当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因为,内容不一致的,将影响潜在投标人的判断和决策,有可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1条的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则依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