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纪律

(二)评审 纪律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四不准纪律要求:

1.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https://www.daowen.com)

为防止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影响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本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笔者认为,此处的“私下”,是指工作场合之外的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接触,其方式包括会见、通信联络、文件传递等。评标过程中的澄清,不属于私下接触。

2.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极有可能为投标人出具倾向性的评审意见,为投标人谋取利益,这将严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破坏评标纪律。此处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形式多样,包括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物品、有偿服务等。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任何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反之,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应当主动迎合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倾向性意见,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选择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此处的“客观”,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实事求是,不带主观偏见,能够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作出不掺杂任何倾向性意见的评审结论。此处的“公正”,就是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评审,对同类问题、同类情形能够作出同等的处理结果。

除以上四点要求外,评标委员会成员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所知悉的评标信息以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