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人接收、签收投标文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招标投标法》第28条的规定,投标人将符合法定接收条件的投标文件送达以后,招标人应当签收。签收时应出具签收回执等书面证明,列明签收的时间、地点、具体的签收人、招标项目编号、标段、密封状况等情况,直接送达投标文件的,送达人也应当签字确认。招标人签收前应当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密封,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接收。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和两阶段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签收前还要核实投标人的身份是否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在两阶段招标中第一阶段递交了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后,应当妥善保管,直至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