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专业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招标专业人员法律责任】

【特殊提示:本条款已被删除】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条例第12条进行修改,从立法层面,取消了招标职业资格。因此,对招标职业资格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已经失去意义,《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时删除了本条例第78条,本条款已经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