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有本条款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0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罚款

罚款对象为存在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包括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罚款金额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具体金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处的“违法所得”,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和其他财物等违法收入。(https://www.daowen.com)

3.禁止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将其逐出市场。

4.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上述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至于中标无效后的损失处理问题,按照《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给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与串通的投标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收取的招标代理费应当退还招标人或投标人。

【技巧47】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时应进行利害冲突项目排查。

为了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的利害关系冲突,防止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与客户确认服务项目的具体信息,了解服务项目的名称、行业领域、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等基本情况,并与已经办理的项目进行利害冲突排查,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再正式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