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
2026年02月22日
(一)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73条规定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法律责任。根据对等原则,本条款规定中标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违法行为包括: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评选出最优秀的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是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目的,也是招标制度得以开展的基础。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将会严重破坏招标制度,损害招标人利益,甚至导致招标失败,应当被明确禁止。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中标人因其投标文件更具竞争性才得以中标,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的,实质是在竞争胜出后要求修改其投标文件,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而且损害了招标人利益,不应被允许。
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必须提交,用以担保其合同的正常履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而中标人不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