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本条款中的责令改正,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强制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原评标委员会无效,按照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所确定、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效,按照规定重新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2.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具体金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给予处分(https://www.daowen.com)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分的对象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重新评审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此处的“无效”为自始无效,由重新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另外,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81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详见本条例第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