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期限

(一)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期限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地点,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

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具有足够的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竞争效果,本条例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不得少于5日。如图8所示:

图示

图8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限示意(https://www.daowen.com)

【提示17】关于时间单位“日”的合理性分析。

有人提出,由于时间单位“日”包含法定节假日,如果招标人在长假(如春节7日长假)前一天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则假期尚未结束发售期限已经届满,有可能导致很多潜在投标人来不及购买文件而无法申请资格预审或者参加投标。对此,笔者认为,该规定授权了招标人自行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由于本条例同时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19条)以及“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44条),如果招标人确定的文件发售时间不合理,导致购买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招标人将承担重新资格预审或者重新招标的风险。本条例已经综合运用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引导招标人尽量确定合理的文件发售时间。

【提示18】非必须招标项目同样应当遵守文件发售期限的要求。

本条款没有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内。因此,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如果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也不得少于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