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而且是自始无效,投标文件对招标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投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罪名为《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责任包括:
(1)罚款
罚款对象是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包括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罚款金额为: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具体金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处的“违法所得”,是指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所获得的金钱收入和其他财物。投标人的违法所得应当被强制无偿收归国有。
(3)取消投标资格
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①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https://www.daowen.com)
②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③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④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示63】此处仅取消投标人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投标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非必须招标项目不在禁止范围,被处罚后,投标人依然可以参加非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技巧49】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确定处罚的地域范围。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了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的期限和项目范围,但是,对于所适用的地域范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地域范围这一变量引入处罚措施中,根据投标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期限、地域范围变量,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4)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行为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吊销营业执照,将会剥夺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是比取消投标资格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为:投标人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该项处罚措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由营业执照的颁发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4.罚款
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即使没有中标,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款规定,应对单位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并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此处的“比例”,是指《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的比例,即对单位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具体金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提示64】上述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上述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一是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包括必须招标项目和非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这类法律责任包括中标无效、刑事责任;二是仅适用于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这类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2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提示65】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人违法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便于及时挽回招标人的损失,招标文件可以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