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
2026年02月22日
(一)违法行为
1.超过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本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超过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将增加投标人的负担,有可能限制投标人的数量,不利于招标项目的有效竞争。
2.超过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比例过高的,会增加中标人的资金压力,不利于工程项目的实施。
3.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本条例有两处规定。本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本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上述两个条款,对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适用条件、退还时间、退还对象以及退还的利息予以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