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以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内定中标人后参加投标、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共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方式,为规避竞争、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人为操纵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投标人中标后,往往给予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一定好处,或者以分包形式将中标项目的一部分交由其他投标人完成,共同分享中标收益,这将严重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会助长腐败现象蔓延,应当予以严厉禁止。鉴于串通投标行为的严重性,多部法律均对其作出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5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的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