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所应收取的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原来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执行。

1.收费对象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此后,《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该项收费原则作出修改,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该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对象应当是招标人,如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支付的,收费对象可以为投标人。

2.收费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另外,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亿~10亿元的为0.035%;10亿~50亿元的为0.008%;50亿~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废止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见31号令第513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见31号令第551项)。目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已经取消政府指导价,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相关代理服务收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