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2款中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极有可能为投标人出具倾向性的评审意见,为投标人谋取利益,这将严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破坏评标纪律。此处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形式多样,包括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物品、有偿服务等。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任何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