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些不具备法定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挂靠”甚至直接冒名顶替的方法,以及本条例第42条中规定的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以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参加投标。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而且如果中标,将可能影响中标项目的质量,侵害招标人权益,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必须明确禁止。(https://www.daowen.com)

2.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主要是指投标人通过伪造、变造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参加投标并骗取中标。实践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都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必须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