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及法律责任

(一)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及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有:

(1)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将会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得招标信息,妨碍其参加投标活动,间接剥夺了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

①应当发布但没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这种情形是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或者公开招标中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但是招标人却没有发布,直接开展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活动。

②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国家发改委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招标人没有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所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https://www.daowen.com)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因此,招标人可以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媒介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但是,其中最少有一家指定媒介。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机会均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公告时,应当保证公告内容一致。否则,有可能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影响其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此处的“一致”,本条例没有规定应当细致到哪种程度,笔者认为,无须一字不差,只要所传递的信息一致,能够保证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机会均等的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即可。

2.法律责任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情况为:

(1)责令改正。本条款中的责令改正,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强制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即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改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重新在媒介发布内容一致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须发布说明予以更正。

(2)罚款。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具体金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