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信息的提供

(一)评标信息的提供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招标项目情况,保障其正确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对于提供评标信息的形式,《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践中,招标人既可以采用评标预备会的形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面介绍招标项目的情况,然后再分发相关的书面资料供其参考使用,也可以不召开会议,仅发放评标相关的书面资料。评标信息的提供对象,应当是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既包括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也包括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7项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https://www.daowen.com)

(5)开标会议记录;

(6)投标文件;

(7)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提供评标信息时,应当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提供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信息。

【技巧37】投标报价无须提供给评标委员会成员。

如果投标报价提供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正式评标前将会了解到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情况,有可能留下排名印象,影响其此后的评标打分活动。因此,为了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招标人无须将投标报价提供给评标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