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最低限价
2026年02月22日
(四)最低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即不得将低于“最低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设定最低投标限价有可能抬高投标人的报价,导致国有资金或者财政性资金的流失,而且也不利于充分竞争,本条例予以禁止。
虽然本条例禁止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但是,这并不代表投标人可以随意报出低价。为了避免投标人低于成本价中标后,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降低成本,危害工程项目的质量,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招标投标法》第33条中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他部门规章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当作否决投标处理。(https://www.daowen.com)
此处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履约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对于“低于成本”报价的判断,实践中比较复杂,需要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每个投标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