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
2026年02月22日
(一)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6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本条例第6条也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为了与其对应,本条款也列出了3类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的行为: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对于不满足《招标投标法》第66条、本条例第9条规定的可以不招标条件,以及对于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1条、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的招标项目,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要求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构成本项违法情形。
(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上述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结果的情形。非法干涉的对象,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非法干涉的情形包括:通过向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施加压力,要求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擅自否决特定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改变中标结果。上述行为严重侵犯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权利,损害了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条款明确将其列为禁止行为。(https://www.daowen.com)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可能还有很多,无法通过列举方式全部展示,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本条款作出了该项兜底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干涉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可能是直接干涉,有可能以间接方式施加压力,有可能明确指示,也有可能旁敲侧引加以暗示,在认定时需予以留意,但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优势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施加非法影响,都有可能构成本条款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