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撤销

(三)投标文件的撤销

投标文件的撤销,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使其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不再对投标人产生约束作用。

根据投标有效期制度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安排,在投标有效期内(从投标截止时起算),投标文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取消其投标文件,否则,将严重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换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用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文件的撤销与撤回存在本质的区别,投标文件的撤销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即投标有效期内,此时,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甚至是合同的签订活动已经正式开始,投标文件的撤销将会给招标人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需要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用以惩罚投标人、规范投标行为和弥补招标人的实际损失。而投标文件的撤回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此时,招标人还没有开标,投标人有权修改、补充、撤回其投标文件,而且投标人的修改、补充和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不会给招标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招标人无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提示41】对本条款中“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理解。(https://www.daowen.com)

此处用了“可以”的字眼,因此,当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可以退还也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是,对于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并不是由招标人在出现该种情况时自行决定的,而是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事前予以明确,招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因此,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对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时是否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加以明确规定。

【问题44】招标文件对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未置可否,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本条款规定的是“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非“应当”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此,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不是法定的情形,需要由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当招标文件对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未置可否时,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将缺乏法律或者招标文件的依据,因此,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是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