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投标
2026年02月22日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此处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一些不具备法定的或者投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挂靠”甚至直接冒名顶替的方法,以其他具备资格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我国《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资格和资质不能转让和出借。我国现行的资格和资质管理制度也规定,取得资格和资质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且资格和资质均与特定的主体不可分割。本条款将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并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规定为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这是因为,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如果让这类“以他人名义”的投标人中标,将严重影响招标项目的质量,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