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的回避
2026年02月22日
(三)评标专家的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的人员、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其中,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的人员,是指在投标人单位或者与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的单位中任职的人员。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是指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与中标结果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任其参加评标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人员。
另外,本条第3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此,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由其负责监督的招标项目而言,也是需要回避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行政监督部门”是指本条款第4条提到的所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部门,既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也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等。(https://www.daowen.com)
【提示47】正确把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回避义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此处的“本部门”不能做扩大性的理解,而应将其细化到具体的行政监督部门。本条款中的回避义务只存在于接受具体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对于由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如果不属于该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则其工作人员可以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