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

(二)工程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借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处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问题4】“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条款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规定似乎将“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形式仅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中不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他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形式是否包括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呢?笔者认为,由于本条款关于“工程”的规定直接援引《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6款,其立法目的是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更好地衔接。本条款中“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是对前面“建设工程”范围的强调,并非补充“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形式不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同样适用于全部建设工程的种类。(https://www.daowen.com)

总之,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问题5】如果“拆除、修缮”的项目金额很小,必须依法招标吗?

《招标投标法》、本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于必须招标的“拆除、修缮”活动的金额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于“拆除、修缮”的性质属于施工,借鉴施工项目的必须招标的金额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衡量“拆除、修缮”项目是否必须依法招标。因此,超过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金额标准的“拆除、修缮”,应当招标,不足的,可以不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