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方法

(三)处理方法

原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有两种处理方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本条例之所以作出“重新招标”的规定,是为了给重新确定中标人多一个选择的余地,因为,加果必须确定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则在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与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差额较大时,两者有可能串通投标,促使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从而分享价差利益。规定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的,将大大降低该种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如果排名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还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责任,本条例中,取消投标保证金的上限,也是为了尽量限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另外,招标人虽然具有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但是,招标人应当理性行使该项权利,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承担中标项目时,应当尽量避免重新招标,从而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支出。

1.重新招标概念

重新招标,是指首次招标因出现法定重新招标的情形,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行为。重新招标一般发生在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是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而不是从头开始招标活动,无须再次办理招标审批手续。因为,审批手续是针对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后,招标项目符号招标的条件,可以进行招标活动,至于因某种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则并不影响招标项目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客观事实,无须再次办理审批手续,直接组织重新招标即可。

2.重新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本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对重新招标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

(2)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3)经评审后,所有的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或者经否决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的;

(4)因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

(5)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6)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

(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招标无效的;

(8)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提示53】重新招标情形汇总表,详见附录3。

我们汇总了《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常用规范性文件中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形,详见附录3,供读者参考使用。

3.6种易混淆重新招标情形的处理意见

重新招标时,通常会面临以下六种容易混淆的情形,笔者在此逐一厘清:

(1)首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①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28条)

②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本条例第44条)

③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本条款中简称《施工办法》第38条)

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本条款中简称《货物办法》第34条)

⑤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本条款中简称《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处理意见】

可以看出,对于这一情况,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趋于一致,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还是不招标,不招标的,可以改为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2)首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重新招标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然不足3家,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施工办法》第38条)

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货物办法》第34条)

③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48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9条)

【处理意见】

可以看出,各主要部门规章规定这种情况下均可以不再招标,对于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https://www.daowen.com)

(3)首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重新招标后,虽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满足3家的要求,但是,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①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48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9条)

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修改后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本条款中简称《评标暂行规定》第27条)

除上述规定外,《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和其他主要部门规章,对该种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勘察设计类的招标项目,适用《勘察设计办法》,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其他种类的必须招标项目,主要适用《评标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进行评审,不具有竞争性或者否决了所有投标的,必须招标项目,还需要重新招标,非必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再次招标。

(4)首次招标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货物办法》第41条)

②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③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暂行规定》第27条)

除上述规定外,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和其他主要部门规章,对该种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类部门规章的规定比较一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非必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5)首次招标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重新招标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①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48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9条)

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28条)

③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本条例》第44条)

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施工办法》第38条)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货物办法》第34条)

⑥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机电产品国家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46条]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中,发生该种情形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以外的其他种类的招标项目,如果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招标。

(6)首次招标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重新招标后,评标委员会依然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再次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①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48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9条)

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货物办法》第41条)

③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暂行规定》第27条)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中,发生该种情形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以外的其他种类的招标项目,如果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