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临床研究中的安全性评价
由于是在人体上试验研究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等作用,各国政府相关部门均给予高度重视。在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规范化方面,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相继制订颁布了GCP条例。在此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WHO)也于1992年初形成了药物临床试验规范指南[WHO Guide lines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for Trials on Pharmaceutical Products],这一文件已成为临床试验的国际性标准。
新药研发上市前终止原因的分析资料中显示,安全性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临床安全性20.2%,毒理学19.4%;由于有效性不能接受而停止开发22.5%;投资考虑21.7%;多因素占10%;其他占5%。2006年3月,在英国Northwick Park Hospital进行的静脉注射用单抗药物TGN412用于治疗白血病和自身免疫疾病的首次人体临床试验中,全部6例受试者都出现了多器官功能衰竭,并进行ICU治疗。该事件充分说明了在临床前和临床试验期间,加强药物警戒的必要性。所以针对安全性的主要问题,研发者的主要目标应集中在临床前研究,以最好地预测临床研究结果,提高体外试验与体内试验、动物实验与人体试验的相关性,并通过动物实验以及体外试验的药物警戒措施,尽可能降低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风险。为吸取该事件教训,降低首次人体临床研究中的安全性风险,EMEA随即组织起草了《甄别和降低研究用药物(IND)首次人体临床试验风险的策略指导原则》(Strategies To Identify And Mitigate Risks For First-In Human Clinical Trials With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详细介绍了如何通过非临床评价(药物质量控制和临床前药理毒理评价)和临床评价,来控制首次人体试验的安全性风险的主要思路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