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药品采购操作规范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政策部代表政府机构间药物协调小组(IPC)出版《优良药品采购操作规范》。为实现药品采购活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对医疗服务的药品使用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该文件指出了药品采购流程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了规范药品采购的4个战略目标和12项操作原则。
WHO这些目标和原则经过IPC的完善与认可,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药物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是制订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流程体系的国际标准。适用于所有采购组织,尤其是公立医疗卫生系统的药品采购。文件提出的目标和操作原则对国际机构、主权国家政府或私人公司不具约束力,但对我国政府制订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流程体系,进行采购流程再造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药品采购的4个战略目标。
1.以正确的数量采购最佳成本效益的药品。所有医疗机构,应遴选出适合本单位的基本药品采购目录以保证购买最符合价格疗效比的药品。建立准确估算购买数量的程序,以保证所选药品供货的连续性,避免过量库存。
2.预选提供高质量药品的可靠供应商。来源于可信赖供应商的优质药品须经过筛选,建立科学规范、可持续的药品质量保证工作程序并监管落实。
3.确保及时配送。采购和流通体系必须保证适量药品及时配送到各医疗机构,并保证货源的充足。
4.达到可能最低的总成本。实现最低总成本从以下4个方面考虑:①药品的实际购买价格;②药品质量低劣、供货商业绩不良,或药品保存期限太短等造成的隐性成本;③供货系统在不同阶段的货物库存成本;④采购和流通体系实施内部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运营成本和资金占有成本等。
药品采购的12项操作原则如下。
1.不同的采购职能和责任(遴选、量化、产品说明、供应商筛选和招投标的裁判等)应分配到不同的办公室和委员会或个人,他们分别拥有适用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特定职能的资源。
大多数公共医疗保健系统药品采购过程的所有职能完全集中在一个办公室或一个官员的手中,药品采购的职能和权力不进行适当的分散,采购过程就容易受到特殊利益关系的影响。采购人员可能带有偏见地选择药品、操纵订单以增加某些药品的订货量,妨碍供应商资格的认定,操纵最终的中标结果,歪曲产品质量以限制竞争。关键职能的分离会使采购系统变得专业化、公开透明并实现高效。
2.采购程序应该透明,整个过程应有正式的书面程序并根据明确的标准和条件确定中标对象,授予中标合同。吸引最好的供应商,获取最合理的价格,公平和对公平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药品招标过程不透明,或者进行暗箱操作,就容易滋生腐败与不公。供应商、医疗机构和公众会对药品采购系统失去信心。未中标的供应商会认为他们没有中标机会,从而不再投标。随着大量的潜在供应商逐步减少,价格竞争减弱,采购价格就会永远高于必要的价格。
3.采购过程应制订周密的计划,并定期监控采购流程和审计。计划人员应该考虑以下因素:①与供应商及时接洽的途径;②资金的拨付和及时调配;③物流系统包括多少个层次;④影响药品采购职能的时间紧迫性及资源的限制;⑤这些职能包括诸如药品遴选、量化、招标和中标,对采购系统的不同层次中重要时机的把握;⑥进口程序;⑦海关放行及药品运输的途径。
4.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应限制在基本药品目录或国家/地区处方集目录以内。世界上没有一家公立或私营的医疗机构有能力在预算内购买市场上流通的所有药品,有限制的药品采购目录是控制药品开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5.编制采购和招标文件时,应采用国际非专用名称(INN)或通用名。作为采购目录或招标文件中药品的标准名称,国际非专用名称已经被普遍接受。特别是从多个渠道采购药品时,用国际非专用名称最为方便。
6.订购量应建立在对实际需要量的可靠估算上。医疗机构需要对药品采购需求进行准确的量化,以避免出现部分药品短缺而另一些药品库存过多的情况。此外,如果供应商相信对采购量的估计是精确的,他们就更愿意以最低的价格去签一份已有预计采购量的合同。
7.建立一套保证采购资金按时拨付的机制。建立良好的财政管理程序,使资金使用达到最大化。采购时最需要考虑的是可到位的资金总额,以及能否保证资金定期按时到位。政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包括为公营医疗保健系统采购优先使用药品品种预算合适可靠的资金,并实施一整套机制为公营医疗保健系统药品采购及时提供足够的资金。当需要药品时能订购并付款配送,对于降低药价和减少缺货的发生,以及增强供应商对采购系统的信心都有积极的影响。快捷、可靠的回款会像批量购买折扣那样降低药价。
8.采购应当以尽可能大的数量进行,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数额巨大的采购量,会提高供应商投标的兴趣,刺激他们给出更具竞争力的价格,使价格更优惠,合同条款更合适。通过使多个医疗机构集中进行批量采购,同时限定可采购的药品目录或排除治疗同类病种的重复用药品种,就可以使单个品种的采购量增大,一家供应商获得一宗很大的中标合同决不表示必须马上全部供货。很多采购服务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在合同履约期内分期配送,或分为多个配送点进行配送。一些供应体系使用预计的数量进行招标,在整个履约期内按需要订货。在分散的采购项目中,保持采购量的一种方法是,对基本药品采购进行集中议价,并允许省、地区或医疗机构按需与中标供应商订购药品。这些策略考虑到了现有库存和运输能力的最优化,使库存管理更加方便,也缓解了现金流的紧张。
9.政府采购应当基于竞争性采购方法。药品采购方式主要有4种,其中3种具有竞争性,即限制性的招标、公开招标和竞价,第4种方式是与唯一的供应商直接议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是获得优惠价格最首要的因素,除了很小量或紧急用药,药品采购应该使用竞争性的方式进行。药品价格战的“5选1规则”,即市场上至少有5个可选的同类药品时,那个种类药品的价格通常能达到最低值。在招标系统中表现为当至少有5个同类药品参与竞标时,那个种类药品的价格通常能达到最低值,但是,即使有更多的同类投标药品,价格一般也不会再降了。
10.采购方成员应当遵守供应合同,购买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通常,集中采购比医疗机构单独采购获取的价格更加优惠。折扣必须以现实为基础,只要中标供应商能够保证供货,那些加入采购集团的医疗机构只从中标供应商那里采购中标药品,即单一供货约定。“单一供货约定”必须予以实施和监控。在集中议价,各医疗机构分别订购的系统中,监控特别重要。招标中未中标的供应商可能在短期内提供更优惠的价格以分裂采购集团,如果采购集团成员不抵制这样的价格倾销,在随后的招标中,价格又会上升到高价格状况。
11.应当建立对供应商的预选和监督检查体系。预期的供应商应该是经得起资格审查的,挑选出的供应商应被全程监控,包括其产品质量、服务、药品配送时间长短及是否具有经济上的持续生存能力。资格预审和资格复审程序有助于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资格预审是在特定药品的邀请招标进行之前,评估供应商供货能力和声誉,特别是对正在进行的药品采购系统而言,应是首选的程序。资格复审程序是收到供应商的投标书以后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如果收到的众多投标书来自于不熟悉的供应商,评标和签订中标合同的过程就会拖延很长时间。证实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优质药品的步骤是必需的。
除了使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复审程序,成功的采购办公室应当进行有效监控,保证供应商供货活动的良好运行。追踪订单响应(从签订合同到供货)时间、是否遵守合同条款、局部的出货情况、药品的质量、药品剩余的保存期限及是否与包装和标签说明书一致等。每家供应商相关的文件积累包括注册文件、参考资料、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应追踪所发生过的中标合同的数量和价值,每家供应商的年度销售总额,以及每次参与投标的详细资料。
12.采购应当按照国际标准保证质量。采购程序/系统应包括能给予并承诺所有采购药品都是优质产品。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由4个部分组成:①选择可靠供应商的优质药品;②使用现行的机制,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商务药品质量证书方案;③建立一个药品缺陷报告项目;④实施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