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服务体系
(一)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设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SFDA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①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③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④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⑤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等工作,并按规定上报;②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监测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③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转和维护工作;④编辑、出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刊物,提供信息咨询服务;⑤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及相关研究;⑥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分析和评价;⑦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分析、上报,并向报告单位反馈信息;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药品不良反应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建立由临床、流行病学、药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数据库,并组建药品不良反应专家咨询委员会。药品不良反应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①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组织下,对严重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分析及关联性评价提供技术支持;②参与制订重点监测的药品目录,并协助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展重点监测品种的流行病学调研工作;③参与有关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
1.药品生产企业职责 ①建立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成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②收集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市场反馈信息,发现可能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处理;③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按时向所在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④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⑤对所生产药品的国内外不良反应报告进行跟踪;⑥积极配合各级药监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有关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⑦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2.药品经营企业职责 ①建立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成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报告和监测工作;②发现可能与所售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填写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重复发生;③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以及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④进口药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药品的企业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⑤积极配合各级药监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有关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①建立本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成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报告和监测工作;②发现可能与所用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填写报告并按规定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重复发生;③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④积极配合各级药监、卫生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有关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⑤开展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⑥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域的交流和合作;⑦对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尤其是新的、严重的,应告知药品生产企业;⑧对所有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讨论结果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4.个人履行职责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事件,首先应及时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可直接向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报告。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