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用生物制品——疫苗

三、预防用生物制品——疫苗

疫苗的应用有效地控制了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病。尽管已被批准使用的疫苗是安全的,但药品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没有任何药品是百分之百的安全。随着疫苗的广泛应用,其不良反应发生的数目也在上升,有的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

(一)疫苗的不良反应

1.概述 20世纪90年代中期,“免疫接种后不良反应(AEFI)”的概念开始逐渐被专家引入国内,并将AEFI产生的原因概括为3类:①是一种巧合而同时存在;②由于接种方法失误(计划性错误);③由于疫苗本身而造成的。同时将由于疫苗的储存管理、操作或接种不当引起的不良事件也归为AEFI,认为上述原因引起的AEFI比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AEFI更为常见。具体包括:①剂量过大;②接种部位或途径不当;③注射器或针头消毒不合格;④溶解疫苗的溶剂或稀释液不符合要求;⑤使用的溶剂剂量不准确;⑥药物混入疫苗或替代了稀释液;⑦疫苗使用时操作不当(使用前未摇匀);⑧疫苗或稀释液被污染;⑨疫苗储存不正确;⑩未注意禁忌证;已溶解的疫苗在一次免疫接种活动结束后未处理掉,在下一次免疫接种活动时又使用。

2.疫苗的不良反应 常用疫苗接种后产生异常反应的临床表现可概括为3大类,即局部化脓、晕厥和超敏反应(超敏反应主要表现为过敏性休克,消化道、皮肤、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过敏,出血性紫癜、血清病、变态反应性脑脊髓炎、变态反应性皮疹等)。为了更好地使用疫苗,研究和了解相关的不良反应有很重要的价值,如以下几种疫苗。

(1)百白破疫苗:除一般不良反应外,特殊的不良反应有过敏反应,在接种人群中很少发生。还可引起其他不良反应,如急、慢性脑炎或脑病婴儿猝死综合征,以及脑电图节律异常综合征和雷利综合征、婴儿痉挛症、吉兰-巴雷综合征、学习障碍和注意力障碍综合征。

不良反应的发生率随着接种剂次的增加呈上升的趋势,接种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低于接种全细胞百白破疫苗。

(2)脊髓灰质炎疫苗:我国普遍采用的是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口服后一般无不良反应。特殊的不良反应有麻痹性脊髓灰质炎,主要发生在小于1岁的儿童,且多为首次服苗后,机体免疫缺陷者更易发生。

而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即“死病毒疫苗”,可以避免糖丸带来的不良反应。但与糖丸相比,价钱比较高,而且必须注射接种,使用起来不方便,对大范围的普及使用困难一些。

(3)卡介苗:卡介苗是减毒活疫苗。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化脓性淋巴结炎,其他还包括过敏性皮疹、过敏性休克、哮喘发作、局部感染等,有死亡病例报道,发病至死亡时间由10d(过敏性休克)至7个月(全身播散性卡介苗病)不等。

卡介苗如果接种过深、剂量过大或误注皮下,可以形成局部溃疡和囊肿,甚至加重加快其他不良反应的发生。应注意避免在患者体质较差时使用。卡介苗接种器材必须专用。

(4)乙肝疫苗:乙型肝炎疫苗的不良反应有过敏反应(皮疹、荨麻疹、喉头水肿、血管神经性水肿、疱疹)、过敏性休克、急性乙型肝炎等,有致死病例报道。

注射乙型肝炎疫苗时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防偶有严重过敏反应时使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二)疫苗的使用

在预防接种前,医务人员仍应详细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以保证疫苗的安全使用。接种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一般情况下,凡有发热特别是高热;或伴有明显全身不适的急性症状;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前驱期、发病期及恢复期(一般指病后1个月内);1周内严重腹泻的患者,应推迟接种。

2.有过敏体质的人接种疫苗常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如支气管哮喘、荨麻疹、过敏性紫癜。

3.既往接种后有严重不良反应者,如接种后发生过敏反应、虚脱或休克、非热性惊厥等不良反应者,应避免再次接种同种疫苗。

4.对某些药物、食物,特别是以往免疫接种发生过敏反应的儿童,家长必须向医务人员说明。对这样的儿童,含有过敏原的疫苗不予接种,不含过敏原的疫苗可以考虑接种。

5.各类免疫缺陷症人群、恶性肿瘤患者如白血病、淋巴瘤及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烷化剂、抗代谢类药物等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应避免接种各类减毒活疫苗。

6.有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癫、脑病、癔症、脑炎后遗症抽搐、惊厥等患者,应避免接种乙脑疫苗、流脑疫苗及含有百日咳抗原的制剂。

7.重症慢性病患者,如活动性肺结核、心脏功能不全、急慢性肾脏病变等患者,接种疫苗后可能加重原有病情或使不良反应加重,应暂缓接种或慎种。

接种后对于较轻的反应如局部发红、瘙痒、轻度红肿不适或轻度发热等可嘱其患者适当休息1~2d。如果患者出现严重反应如高热、抽搐、惊厥、浑身起斑疹或局部红肿严重、溃破、糜烂时,应到医院治疗。

(三)疫苗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于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使用”。为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国家对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菌苗、麻疹疫苗和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实行免费供应,其他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逐级有价供应。

1.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管理的疫苗 分为计划免疫疫苗、计划免疫管理疫苗和推荐使用疫苗。计划免疫疫苗是由政府出资购买疫苗,儿童在接种时不收取疫苗费用,仅收取接种注射器用品费用及相关人员的劳务费。计划免疫管理疫苗和推荐使用疫苗是指疫苗费用由接种者承担,计划免疫管理疫苗的管理同计划免疫疫苗,也是儿童必须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的疫苗。推荐使用疫苗接种者可自愿选择,但都不能强行推广推荐使用疫苗。

2.疫苗的采购 采购可根据接种计划的需要和库存情况,必须保证区、县、市疾控部门用疫苗,加强疫苗的统一管理,实现疫苗逐级供应。为了保证疫苗质量及健康人群接种安全可靠,在疫苗购进中,制订了进疫苗“四不准”与“两必须”的原则,即不准进无批准文号与无注册商标的疫苗;不准进个体商贩经营的疫苗;不准进过期失效和霉烂变质,包装不完整的疫苗;不准进有回扣的疫苗。必须从主渠道订货,必须保证疫苗质量第一的购疫苗制度。在疫苗出入库时,把好入库验收关,及时入账,账物相符。

3.强化工作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接种后要做好登记、统计、总结工作。参加接种工作的基层单位和人员,接种时要正确填写接种卡(簿),每种制品接种工作完成后,应统计汇总报卫生防疫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明确岗位标准和职责,做好疫苗管理工作;认真地解答群众的咨询,确保疫苗接种质量;以预防和控制相应传染病为目的使用疫苗,防止盲目使用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