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在药患关系中的定位
2025年08月10日
四、临床药师在药患关系中的定位
药患关系主要指临床诊疗过程中,与药物相关的临床医师、药师、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临床药疗实践中,药患关系受到社会、心理、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从法律角度分析,药患关系本质上是平等的民事关系,然而与一般民事关系比较,又存在较大的区别。药患双方不是利益对立的主体,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的,医、药、护对患者应给予更多的人性化关怀、帮助和体贴,患者则应当给予医、药、护更多的信任、理解和配合。由于医、药、护、患之间所处位置和专业知识的不完全对等,加之近年来患者的健康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加,当ADR引发的无过错责任事件发生后,常常导致临床前沿的一线医护人员成为“药害”的替罪羊。
临床药师应在认真学习循证医学等有关知识,使自己的理念、信息及时更新的基础上,通过相关的药品检验、文献检索,与医护人员沟通商榷,在分析、确定并掌握“药害”因果关系的同时,组织和运用通俗易懂的药学知识与实践,向患者开展药学信息咨询服务,解答说明“药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及原因,给予患者人道的、科学的心理辅导,协调和避免药患矛盾,促使医、药、护、患彼此理解、尊重和信任。既真正地服务于患者,又有效地保护医、药、护自身,同时也为医院赢得良好的声誉,为实现药患双赢的和谐局面,最大限度地防止和缓解药患矛盾发挥积极有效的疏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