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处方的审核
《处方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药学技术人员不仅对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要逐项检查,同时要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药师要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对患者用药进行指导。对应用抗菌药适宜性的审核注重以下几点。
(一)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1.非适应证用药 例如流感的病原体主要是流感病毒A、B、C型及变异型等(也称甲、乙、丙型及变异型),并非细菌。咳嗽的病因,可能由于寒冷刺激、花粉过敏、空气污染和气道阻塞所致,也属非细菌感染,但在临床上常给予抗菌药。
2.撒网式用药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轻度的感染,就立即使用抗菌谱广或最新的抗菌药;其二,无依据的选用,或不做抗菌药敏感试验便应用广谱抗菌药,单凭经验用药,2~3个抗菌药一起用,或超剂量、超抗菌谱范围应用。
3.非规范用药 在不了解抗菌药的药动学参数、血浆半衰期、作用维持时间、不良反应、特殊人群提示的情况下用药,或在用药后不认真观察患者的反应,如血常规、便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精神活动和神经系统等的改变。
4.盲目联合用药 联合应用药物而无明确的指征。一药多名,即一种通用名的药物活性成分有多种不同的商品名而导致重复用药。联合应用毒性较大的药物,药量未经酌减,增加了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5.过度治疗用药 表现在滥用抗菌药上。
(二)给药方案
1.给药剂量 按各种抗菌药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
2.给药途径 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抗菌药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局部滴耳。
3.给药次数 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动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头孢菌素类及青霉素因其半衰期短,应2/d用药,而临床通常以1次大剂量给药方式。氨基糖苷类用药1/d已日益被广泛采用;β-内酰胺类给药方案适当缩短用药间隔时间,而不必增大每次剂量,一般3~4个半衰期投药1次,每日用药总量分3次或4次给药。
4.给药时间 如用药3/d,服用应为每8小时1次,而不是三餐后服用。有些药须饭前服用,如红霉素肠溶胶囊宜在饭前1h服用。有些药宜空腹时服用,如诺氟沙星及罗红霉素分散片。有些药宜与食物同服,如克拉霉素缓释片、地红霉素肠溶胶囊等。
5.疗程 抗菌药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h,对特殊情况,应妥善处理。
6.适当溶媒 如红霉素不能与氯化钠等盐类配伍,因盐析会生成不溶性结晶;氟罗沙星只能溶于5%的葡萄糖注射液中;氨苄西林稳定性可因葡萄糖、果糖和乳酸的存在而降低;阿莫西林在含有葡萄糖、葡聚糖或酸性碳酸盐的溶液中会降低稳定性;头孢地秦在葡萄糖溶液中不能长期保持稳定,应立即注射。所以在选择药物溶媒时,应严格参照药品说明书。
(三)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我国药品一药多名的现象比较严重,同一通用名药品常有多种不同的商品名,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甚至上百,在临床用药上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易致重复用药、用药过量或中毒。
(四)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有些药品如抗菌药中的β-内酰胺类的青霉素等,氨基糖苷类的链霉素等药品在给药后极易引起过敏反应,甚至出现过敏性休克。为安全起见,需根据情况在注射给药前进行皮肤敏感试验,皮试后观察15~20min,以确定阳性或阴性反应。
对青霉素、头孢菌素等易致过敏反应的药品,注意提示患者在用药前(或治疗结束后再次应用时)进行皮肤敏感试验,在明确药品敏感试验结果为阴性后,再调配药品;对尚未进行皮试者、结果阳性或结果未明确者拒绝调配药品,同时注意提示有家族过敏史或既往有药品过敏史者在应用时提高警惕性,于注射后休息、观察30min,或采用脱敏方法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