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原则

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原则

临床上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最常见的几乎都是药效强、安全范围小和量效曲线陡的药物(如细胞毒药物、降压药、降血糖药、地高辛和华法林等)。而在临床治疗中,一旦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要采取两个步骤,一是积极救治,二是尽快上报。

当怀疑是药品不良反应,但不能确定为哪种药物时,如果病情允许,最可靠的方法是首先停用可疑药物,甚至停用全部药物,这样可以及时终止致敏药物对机体的继续损害,并有助于判断。一旦明确判断是药品不良反应,就要立即采取措施,停用可疑药物,对患者及时进行对因对症治疗。妥善封存导致药品不良反应的可疑药品,在最短时间内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按照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03-04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履行职责:①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军队系统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向全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如下。

A型不良反应:调整药量,观察停药。选用另一种药理作用相似的药物替代或加入具有拮抗作用的药物对症治疗。

B型不良反应:必须立即停药,积极抢救,加用具有拮抗作用的药物对症治疗。避免使用同类药理作用相似的药物,选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或抗组胺药物以及营养支持治疗。

C型不良反应:全面了解既往用药史,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进行手术、正畸、放疗或化疗等治疗措施。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及时停药,祛除病因 及时停药祛除病因是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最根本的治疗措施,可达到釜底抽薪的治疗目的。绝大多数轻型药品不良反应停止使用相关药物后症状可自愈或停止进展。如不及时停药,不良反应症状可能加重,甚至造成死亡。

2.加速排泄,延缓吸收 对于一些与剂量相关的药品不良反应的治疗,临床上可以采用静脉输液、利尿、导泻、洗胃、催吐,使用毒物吸附剂及血液透析等方法加速药物的排泄,延缓和减少药物吸收。

3.使用拮抗药 利用药物的相互拮抗作用来降低药理活性,减轻药品不良反应。如鱼精蛋白能与肝素结合,使后者失去抗凝活性,可用于肝素过量引起的出血。

4.治疗过敏反应 药物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可在短时间内导致死亡,治疗必须争分夺秒,就地抢救。发现患者出现休克症状时应立即使患者平卧,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迅速建立静脉通道,给予抗休克药物治疗。抬高下肢,取头低足高位,注意保暖,观察生命体征。

肾上腺素是治疗过敏性休克的首选药物,具有兴奋心脏、升高血压、松弛支气管平滑肌等作用,可及时缓解过敏性休克引起的心跳微弱、血压下降、呼吸困难等症状。

抗过敏治疗可使用抗组胺类药物,如阿司咪唑、异丙嗪、马来酸氯苯那敏、苯海拉明等。葡萄糖酸钙及维生素C也有一定的抗过敏作用。

肾上腺皮质激素具有抗过敏、抗休克作用,也有抗炎作用,可用于严重的过敏性药品不良反应症状和药物引起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

5.治疗受损的器官 对药物引起的各种器官系统损害的治疗方法与其他疾病引起的相应器官损害的治疗方法相同。可按疾病诊疗技术操作常规执行。

6.对症处理 对过敏性皮肤损害者可对症局部用药,缓解瘙痒症状;对恶心、呕吐等消化道反应可给予止吐药治疗;对药物热可用解热镇痛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