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药”概念的演变
“毒药”的概念在中医药发展历程中主要有三个不同的内涵。
(一)“毒药”即“药物”
毒药一词最早载于《周礼·天官冢宰》,曰:“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东汉郑玄注:“毒药,药之苦辛者。药之物恒多毒。”又如《素问·汤液醪醴论》中提道:“当今之世,必齐毒药攻其中。”时代汪机说:“药,谓草木虫鱼禽兽之类,以能治病,皆谓之毒。”《景岳全书》曰:“是凡可开邪安正者,均可称之为毒药。”皆表明“毒药”就是药物的说法一直存在。清代《医学源流》中提到“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而毒药则以之攻邪”。说明直到清代人们都认为一切中药均可称为毒药,这与现代“毒性作用和治疗作用是同一中药的不同属性”的概念完全一致。
(二)“药毒”指药物的性能偏胜
《类经》曰:“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因气味之有偏也,盖气味之偏者,药饵之属也,所以去人之邪气。”指出中药被称为“毒”,是因为具有辛、甘、酸、苦、咸及寒、热、温、凉之性味,以及药物作用之大小、快慢、强弱、升降、补泻等性能。如《黄帝内经》曰:“能毒者,以厚药,不胜毒者,以薄药。”《本草害利·序》指出药物的作用是用于“补偏救弊”,即利用药物的偏性来调节人体的偏逆病理状态,如热证用寒药纠偏,气陷证用升提药纠偏等。表明“药毒”是被历代医师所利用的药物的性能之一,用药时,越是偏性大的药,纠偏能力越强,疗效越显著,但要注意,如果用之不当,毒副反应也越大。因此,应慎重用药,切忌过用伤正。
(三)“毒药”指确具有药毒及毒性作用的中药
随着医疗实践经验的积累,人类对毒药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具有毒性作用的中药与一般药物明显区分。《素问·五常政大论》说:“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这是理论上对毒药的最早分级,它为后世本草著作对具体药物进行毒性分级提供了依据,同时又提示了毒药的三个特点:①具有疗病攻邪作用。②使用不当会伤正气。③不包括食物,区别于无毒药。如《神农本草经》中记载:“治寒以热药,治热以寒药,饮食不消,以吐下药。鬼疰蛊毒,以毒药……各随其所宜。”其序中还指出:“若用毒药疗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取去为度。”提出了毒性中药使用的基本原则,并明确指出:“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指出了毒性中药的炮制原则。《素问》和《神农本草经》对毒药的认识形成了广义的毒药概念,即毒药是具有疗病攻邪作用的药物,不包括食物和补益药物。这一概念被后世部分本草著作沿袭。
东汉以后,人们对中药的毒性、中毒反应和救治方法更加重视,东汉张仲景《伤寒杂病论》、晋代葛洪《肘后备急方》、隋代巢元方《诸病源候论》都对特定毒性中药的中毒、救治和预防作了较全面的记载。如“蜀椒闭口者有毒,误食之,戟人咽喉,气病欲绝,或吐下白沫,身体痹冷。急治之方:肉桂煎汁饮之”(《伤寒杂病论》),“食野葛(钩吻)已死方:取生鸭就口断头,以血沥口中,入咽则活”(《肘后备急方》)等。可见人们对毒药概念的定义逐渐由广义转向狭义,将临床毒性症状也作为判断毒药的一项客观指标,专指药性峻猛、使用不当会产生毒性反应甚至致人死亡的一类药物,这已经与近现代对毒剧药的界定范围十分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