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规定的模式
目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规定大体上由两种方式相结合,先由刑法作概括性规定,再由司法解释分别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出相应的数额标准。即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文中规定“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等定罪和量刑的要件,而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原为《经济犯罪追诉标准》)具体规定符合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体情节要求的数额标准。
对于这种模式,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声音。许多学者认为,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数额实际上是判定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重要标准,这完全应该属于立法的内容。因此,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的常务委员会才能对此作出立法解释。除非有授权,司法解释无权就数额问题作出解释。另外,由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犯罪数额标准,这必然导致司法机关不得不颁布大量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将刑法的弹性规定具体化、细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的不是刑法而是司法解释。[11]大量详细的司法解释,使刑法典中概括型的数额规定实际上都变成了数目型的数额规定。在许多法官眼中,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已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刑法典中概括型的数额规定则只成为一种简单的标识,形同虚设。[12](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规定采用刑法概括性规定与司法解释作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还是比较合理和可取的。理由是,刑罚条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做一般的概括性的规定,一方面能够对司法解释进行一个指导作用,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单纯由刑法规定明确的数额标准的弊端。因为刑法条文不可能朝令夕改,而必须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的具体数额必然是要随之而改变的,企图确定具体的犯罪数额标准能够给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便利的想法可能会适得其反,这在我国刑法及司法实践中早有表现。例如,我国现行《刑法》在有关贪污犯罪的规定中,对于贪污罪的数额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分为不满5000元、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等几个档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该数额标准已经不符合某些地区的实际情况,有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已经把贪污罪的起刑点“自定”为5万元,即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中的数额标准实际上已经形同虚设,已经与各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由刑法作概括性规定,再由司法解释及时地具体规定标准,这样做可以保持刑法规定的相对稳定性,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相应的调整,真正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对于法官重视司法解释、轻视刑法条文的担忧,其实是多余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具体解释,两者在意思和内容上不应该有矛盾,重视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重视刑法条文规定,况且法官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还是要从刑法本身出发。